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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总要求: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社会实践的重大理论成果,标志着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问题的重大认识创新。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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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的质疑

米OY虫提交于:2007-8-20 | 本文目前专长值: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知名法学专家徐显明教授日前发表了“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的观点,各方面的舆论给予了高度关注。我个人认为这可能是和谐社会理论最突出的亮点。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一直都有争议存在,这种争议不是要不要和谐,而是人们对和谐的理解可能不同。在人类社会,没有人不希望和谐,中国的孔夫子讲和谐的大同社会,西方的柏拉图讲正义的状态是一种和谐状态,都是一个道理。问题在于强权者认为接受它的压迫就是一种和谐,它希望维持这种秩序;弱者认为改变受压迫的状态,让每个人都有幸福生活的机会才是和谐。所以,让猫和老鼠去谈和谐,就像狼与羊永远谈不到一起去一样。

  徐显明教授发表“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的观点之后,各方面的评论都有,赞誉者有之,说他是白痴者有之。徐显明教授显然不是白痴,他的智慧肯定是很高的,否则怎么当得了大学校长。我听过徐显明教授的报告,他口若悬河,讲话很有激情和感染力,对他的印象很好。他对司法权的研究很有独到之处,对其关于法治和人权的研究则不以为然。有一个关于法治要件的研究,没有什么创新;关于生存权的研究,受到过质疑。按照中国人常识的说法,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存,其他都没有根本,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是仔细想想,猫啊狗啊,都有生存权,它是第一人权吗?显然,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特有的,是基于人格的需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郭道晖先生指出言论自由才是第一人权。连话都不让说,还讲什么人权?!

  回到主题,和谐权是否是第四代人权呢?这首先要弄清楚,和谐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权利。和谐是一种状态,也可以说是人的一种心理愿望,一种利益追求,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和谐是一种权利,把和谐当作一种权利,我是赞同的。但是,如何理解和谐权利的本质和属性,仍然有如上所说的问题。不同人关于和谐内涵的理解可能是大相径庭的。

  其次,把人权分为几代,是中国人的说法,按照历史的观点,每一代人对权利的要求可能都不一样,把权利分成若干代未尝不可。问题在于,我们关于第一代人权还不知道在哪里,就去讲第四代人权,是不是滑稽可笑。

  再次,通观徐显明教授的大作《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他对和谐权为什么是第四代人权的论证是有缺陷的。和谐权高出了自由平等权吗?和谐权高出了生存权吗?和谐权高出了发展权吗?没有。讲自由和平等,其实就是讲一种和谐,自由和平等的和谐就是正义,能说自由权和平等权中没有和谐的因子吗?实际上,人们基本上都可以接受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说法。西方人从个人主义或者自由主义出发,提出天赋人权,讲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安全权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都讲的是个人人权。中国人喜欢集体主义,喜欢讲爱国主义,国家高于集体,集体高于个人,于是个人没有了,个人的权利在国家和集体面前可以忽略不计,国家的零头小利都可以高于个人的生命,最后个人人权根本不存在了,而且,什么是国家利益并不是很清楚,往往是由当权者说了算。在集体主义的旗帜下,我们提出了主权高于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现在又是什么和谐权。

  所以,和谐即使可以成为一种权利,也并没有高出自由平等几代,而是寓于其中,顶多是人权的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说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似乎中国人一下子就享受到第四代人权了,多了不起啊,西方人还在第一代人权中挣扎呢。

  对于那些学富五车的官员学者来说,还是要讲点良心,不要睁眼说瞎话,不要把自己其实很明白的道理讲的连自己都不相信,迷惑百姓!如果真有一颗为社会做贡献的心,有报国安民的志向,还是要把自己本来就很清楚的道理给芸芸众生讲清楚,至少要给自己的学生讲清楚,不要为一己之利,祸国殃民!

  还是要多讲讲作为“第一代人权”的《世界人权宣言》,看看哪些我们还没有,还需要我们努力。这里不妨摘录几条,供诸君比较: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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