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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战犯抢劫罪上诉案

琴之韵提交于:2007-10-3 | 本文目前专长值:

杨远战犯抢劫罪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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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远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远战提出其行为只是盗窃,原判认定为抢劫罪不当;且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黎亿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原判定性有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二是原判量刑不当,且仅是盗窃未遂,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远战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杨远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定性有误的理由。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持刀相威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的量刑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并结合上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情节,本院认为其量刑是适当的。因此,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远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持刀相威胁,侵犯了公民的合法人身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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