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共犯在什么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
源源提交于:2007-9-22 | 本文目前专长值:陈某与许某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矛盾,遂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分歧意见:
对于陈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既遂无异议,但对方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犯罪形态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理由是:在本案中,方某在其父亲的拦阻下,在主观上放弃了继续参与实施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也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虽然后来仍发生了许某被砍成重伤的结果,但方某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故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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