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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有“理”,天理何在?

佐佐木春芽提交于:2007-11-5 | 本文目前专长值:

作弊有“理”,天理何在?——“无耻之讼”的泛滥徒暴露民族之道德沦丧与精神错乱
  
  据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郑州市某法院以《学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之校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为由,判决某高校对一名失去学位的“枪手”之学士资格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众所周知,《学生手册》相当于高校“内部法律”,它是对国家相关法规之“司法解释”和完善,其目的仅在于科学地履行全社会所赋予的教育职责。因此,《学生手册》等校规对全体学生的约束是十分必要和正确的,只要其中不存在歧视性的“非分”的要求,就只能且必须视为国家法规的延伸及题中应有之义而绝非所谓“抵触、无效”——《学生手册》之天然合理合法性实不言而喻、毋庸置疑!
  具体到舞弊问题。对考试舞弊者之严惩正是为了确保考试之真实性与每个获得学位者之真才实学以免使国家《学位条例》沦为一纸空文,怎能说是对后者之“反动”呢?事实上,舞弊者才是对教育法规之公然践踏。同样重要的是,打击舞弊不过是对学生最起码的道德与素质要求,因为诚实的品质乃健全人格之基本要件,是国民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否则有才无德的“机器人”终将成为社会进步之绊脚石。
  如果说“舞弊者无学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又何尝不能依此“逻辑”推论刑法“践踏”保障普遍人权之宪法呢?欲证明学位与舞弊无关,当先论证舞弊有“理”、考试有“罪”!
  既然舞弊当“诛”无可非议(相信原告学生尤其心知肚明),则“舞弊学位案”未免有“无理取闹”之嫌。包括“舞弊权利”、自杀索赔在内的为仁者所差于启齿的诉讼之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它所体现的远非西方社会曾经的公民意识的觉醒——毋宁视为对权利的无知透顶——而恰恰暴露出今日社会某种程度的寡廉鲜耻、道德沦丧。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乃人类之至善境界,是真正道德和文明的社会——强烈的道德感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了人类之相互侵犯并使人人以无理之讼为耻且人们普遍笃行夫子“忠恕之道”而使诉讼此一非生产性活动成为多余之物。“无耻之讼”的泛滥充分表明,拯救今日中国人之堕落灵魂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应当记住:宗教和传统在某种意义乃任何民族之道德、智慧与文明之本。
  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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