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闪电导体提交于:2007-8-31 | 本文目前专长值:
第一条 为了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二条 国家劳动总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监督《矿山安全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参加矿山设计审查
你对本文的评价:
本文目前专长值:
本文发布者:闪电导体 (在本营发布了条专长内容) 专长值: | 汗水: |
闪电导体在本栏的其他内容查看全部相关评论(0条)
! 本网信息均由网友提供,并不代表蚁集观点.



专长值: |
汗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