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

矿难

  矿难是煤炭暴利的副产品。   目前我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由个人承包经营的煤矿超过了中国煤矿总数的90%。每年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全国煤矿企业每年因矿难事故死亡人数超过6000人。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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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闪电导体提交于:2007-8-31 | 本文目前专长值:
第一条 为了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二条 国家劳动总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监督《矿山安全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参加矿山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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