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集网 >红歌会大本营 >红歌会论坛 >正文
红歌会

红歌会

喜欢红歌,歌唱红歌.关注红歌会 [查看全部]

大本营地址:http://www.yiji.com/红歌会/ [复制地址] [加入收藏夹]


一起人为的、根本不存在的假案

卢绍卿提交于:2008-3-24 | 本文目前专长值:

一起人为的、根本不存在的假案

河南省安阳市执法人员顽忽法律、蓄意制造的一起判个体户犯受贿罪,处10年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假案。

 

制造伪证逮捕人

赵鸿兴说给了我7.5万元好处费,没有证据,检察院不能逮捕我。赵说他于19941028日,给我送一纸包钱时,王某在场见了。951027日,检察院高书卷用警车传讯王,叫王承认赵说的事。王说“941028日我在北京外语学院学习,有26日我与郭菁同时去京的火车票。当时我不在安阳,不知赵鸿兴说的事”。办案人员开始逼王承认,用手铐把王后脑打了个窟隆。在血流不止的情况下,给王带上手铐,把手铐挂到卫生间搭手巾的横杆上。王脚尖着地,从上午10时挂到下午5时,中午不叫吃饭。跟王讲,不承认就拘留。王即将结婚,怕影响坏,就在高写好的供词上按了指纹。下午七时,高向我宣读了王的证词,宣布逮捕了我。(附逼证有关证据)

恳请审查逮捕我时的证据。

 

制造伪证,给无罪的人定罪

法院判决书说:“卢曾供认得7.5万元好处费,”但又说“卢拒不认罪”。律师在法庭讲:“查遍法院全部案卷,没有卢承认得7.5万元的供述。有一份审讯笔录,但笔录写有卢不看笔录,不签字。没有卢签字的笔录不能作定案的依据。”显然这是伪造的笔录。笔录上有我说王某见赵给我一纸包钱的供词。王当时不在安阳,我不可能说王在安阳。此供词显系伪造。

恳请审查此供词的真伪。

 

不执行《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

工头荣天顺不对赵鸿兴的指控出庭作证。赵鸿兴说给我7.5万元没有证据,也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庭对7.5万元问题,进行质证。法庭不质证。显然不合《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7.5万元是不存在的事实,是假案。

恳请审查,本案的法律程序。程序不合法,依法判决无效。

 

不执行党的十四大、十六大《决定》

1993年党的十四大《决定》、2003年党十六大《决定》都明确规定:“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的所有制性质是集体?是个体?决定于其注册资金2万元是谁投入的,其产权归谁所有。1995年案件发生后,律师即向公诉人及法庭呈交市二轻团委关于成立中心的文件,文件规定:“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同志自筹,并由卢玉彰同志负责经营和盈亏,团委不参与经营。中心经济与团委脱勾。”此文件96725日文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质证。公诉人张周喜对文件未提出异议,质证后入档。中心2万元注册资金系卢玉彰投入已经法律程序认定,但中院判决:“2万元是卢玉彰借来的,卢玉彰未投入一分钱。”那么这钱是谁投入的?就是这样一件确认2万元产权归属的案,官司打了“13年”,法院顶住不予解决。

2003年我被刑满释放后,法院未经中心破产、清算程序,其全部近五百万元的财产被法院拍卖罄尽。此举应是法官枉法,利用职权,侵犯私有财产的犯法行为。。

这是一起根本不存的、人为的假案。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aylsq

http://anyanglsq.blog.sohu.com

 

[ 收藏 ] [ 推荐给网友] [ 共有条专长评论 ]
你对本文的评价:
本文目前专长值:
蚁集网倡议:向地震灾区献爱心
本文发布者:卢绍卿 (在本营发布了条专长内容)
专业值: | 汗水:
[联系我] [加我为好友]
相关评论(0条)
发表评论

您目前是匿名回复 登录| 注册
提交评论 匿名发表
! 本网信息均由网友提供,并不代表蚁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