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记者博客:太阳下的红色情怀
阿彬提交于:2007-10-18 | 本文目前专长值:昨日,北京是个大晴天,阳光洒在人的脸上、身上,感觉特别温暖。一些北京的市民自发地把国旗插在了家门口、店门前,一名店主告诉我,这是为了迎接十七大的召开而特意插的。红色的国旗在太阳的照射下,格外耀眼亮丽。
红色的不仅是国旗,还有红歌。其实从这一天开始,我真正忙碌起来。江西把红歌的研讨会开进了北京,在十七大召开的前夕,有着特别的意义。只在电视里见过的著名评委和优秀歌手出现在眼前,“白马人”组合身着靓丽的白马藏族的服饰,一进门便随着播放的音乐摆动着身子,即使只是轻轻地摆动,也显得格外美丽。3人非常有默契,就连看展板时的姿势也是一模一样,对此,3人笑着对我说,没办法,从小3个人就是这样,舞蹈从来没有一起排练过,可一跳起来就很协调。一首歌一个人学会唱了,另外两个人也很快会唱。自从红歌会获奖后,他们在家乡已成为名人,四川省还要特意为他们办一场欢迎会。
红歌会冠军曲措,比电视里所见的还要漂亮,她认真地看着电视里正在播出的红歌会节目。她告诉我,这是比赛后第一次看到当时比赛的场景,她唱的是《烛光里的妈妈》,而妈妈那时正在台下为她鼓掌,让她心里很感动。
阳光、国旗、红歌、红心,红色的北京已准备好迎接一场盛会。
(江南都市报记者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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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为的、根本不存在的假案
河南省安阳市执法人员顽忽法律、蓄意制造的一起判个体户犯受贿罪,处10年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假案。
河南省安阳市执法人员顽忽法律、蓄意制造的一起判个体户犯受贿罪,处10年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假案。
现有1人支持,0人反对,100%的支持率
制造伪证逮捕人
赵鸿兴说给了我7.5万元好处费,没有证据,检察院不能逮捕我。赵说他于1994年10月28日,给我送一纸包钱时,王某在场见了。95年10月27日,检察院高书卷用警车传讯王,叫王承认赵说的事。王说“94年10月28日我在北京外语学院学习,有26日我与郭菁同时去京的火车票。当时我不在安阳,不知赵鸿兴说的事”。办案人员开始逼王承认,用手铐把王后脑打了个窟隆。在血流不止的情况下,给王带上手铐,把手铐挂到卫生间搭手巾的横杆上。王脚尖着地,从上午10时挂到下午5时,中午不叫吃饭。跟王讲,不承认就拘留。王即将结婚,怕影响坏,就在高写好的供词上按了指纹。下午七时,高向我宣读了王的证词,宣布逮捕了我。(附逼证有关证据)
恳请审查逮捕我时的证据。
赵鸿兴说给了我7.5万元好处费,没有证据,检察院不能逮捕我。赵说他于1994年10月28日,给我送一纸包钱时,王某在场见了。95年10月27日,检察院高书卷用警车传讯王,叫王承认赵说的事。王说“94年10月28日我在北京外语学院学习,有26日我与郭菁同时去京的火车票。当时我不在安阳,不知赵鸿兴说的事”。办案人员开始逼王承认,用手铐把王后脑打了个窟隆。在血流不止的情况下,给王带上手铐,把手铐挂到卫生间搭手巾的横杆上。王脚尖着地,从上午10时挂到下午5时,中午不叫吃饭。跟王讲,不承认就拘留。王即将结婚,怕影响坏,就在高写好的供词上按了指纹。下午七时,高向我宣读了王的证词,宣布逮捕了我。(附逼证有关证据)
恳请审查逮捕我时的证据。
现有1人支持,0人反对,100%的支持率
制造伪证,给无罪的人定罪
法院判决书说:“卢曾供认得7.5万元好处费,”但又说“卢拒不认罪”。律师在法庭讲:“查遍法院全部案卷,没有卢承认得7.5万元的供述。有一份审讯笔录,但笔录写有卢不看笔录,不签字。没有卢签字的笔录不能作定案的依据。”显然这是伪造的笔录。笔录上有我说王某见赵给我一纸包钱的供词。王当时不在安阳,我不可能说王在安阳。此供词显系伪造。
恳请审查此供词的真伪。
不执行《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
工头荣天顺不对赵鸿兴的指控出庭作证。赵鸿兴说给我7.5万元没有证据,也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庭对7.5万元问题,进行质证。法庭不质证。显然不合《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7.5万元是不存在的事实,是假案。
恳请审查,本案的法律程序。程序不合法,依法判决无效。
法院判决书说:“卢曾供认得7.5万元好处费,”但又说“卢拒不认罪”。律师在法庭讲:“查遍法院全部案卷,没有卢承认得7.5万元的供述。有一份审讯笔录,但笔录写有卢不看笔录,不签字。没有卢签字的笔录不能作定案的依据。”显然这是伪造的笔录。笔录上有我说王某见赵给我一纸包钱的供词。王当时不在安阳,我不可能说王在安阳。此供词显系伪造。
恳请审查此供词的真伪。
不执行《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
工头荣天顺不对赵鸿兴的指控出庭作证。赵鸿兴说给我7.5万元没有证据,也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庭对7.5万元问题,进行质证。法庭不质证。显然不合《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7.5万元是不存在的事实,是假案。
恳请审查,本案的法律程序。程序不合法,依法判决无效。
没有人支持,也没有人反对
不执行党的十四大、十六大《决定》
1993年党的十四大《决定》、2003年党十六大《决定》都明确规定:“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的所有制性质是集体?是个体?决定于其注册资金2万元是谁投入的,其产权归谁所有。1995年案件发生后,律师即向公诉人及法庭呈交市二轻团委关于成立中心的文件,文件规定:“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同志自筹,并由卢玉彰同志负责经营和盈亏,团委不参与经营。中心经济与团委脱勾。”此文件96年7月25日文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质证。公诉人张周喜对文件未提出异议,质证后入档。中心2万元注册资金系卢玉彰投入已经法律程序认定,但中院判决:“2万元是卢玉彰借来的,卢玉彰未投入一分钱。”那么这钱是谁投入的?就是这样一件确认2万元产权归属的案,官司打了“13年”,法院顶住不予解决。
2003年我被刑满释放后,法院未经中心破产、清算程序,其全部近五百万元的财产被法院拍卖罄尽。此举应是法官枉法,利用职权,侵犯私有财产的犯法行为。
这是一起根本不存的、人为的假案。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aylsq
1993年党的十四大《决定》、2003年党十六大《决定》都明确规定:“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的所有制性质是集体?是个体?决定于其注册资金2万元是谁投入的,其产权归谁所有。1995年案件发生后,律师即向公诉人及法庭呈交市二轻团委关于成立中心的文件,文件规定:“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同志自筹,并由卢玉彰同志负责经营和盈亏,团委不参与经营。中心经济与团委脱勾。”此文件96年7月25日文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质证。公诉人张周喜对文件未提出异议,质证后入档。中心2万元注册资金系卢玉彰投入已经法律程序认定,但中院判决:“2万元是卢玉彰借来的,卢玉彰未投入一分钱。”那么这钱是谁投入的?就是这样一件确认2万元产权归属的案,官司打了“13年”,法院顶住不予解决。
2003年我被刑满释放后,法院未经中心破产、清算程序,其全部近五百万元的财产被法院拍卖罄尽。此举应是法官枉法,利用职权,侵犯私有财产的犯法行为。
这是一起根本不存的、人为的假案。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aylsq
没有人支持,也没有人反对
法院对公民定罪、判刑,没有证据,这事归谁管?
卢玉彰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7.5万元罪,判10年有期徒刑。没有“行贿人”对卢的指控;没有受贿7.5万元的证据;没有行贿人及任何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院质证,法院不质证;对初审判决卢玉彰上诉,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不查证既定罪判刑。从案件审理到卢被刑满释放,历时十余年,卢玉彰向初、中两级法院要不出一份定罪、判刑的证据。卢玉彰对证据仅要求:
1、1995年10月27日文峰区检察院逮捕卢的罪证;
2、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的“供述词”。
3、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施工方进入工地,因此判定卢受贿属实”的“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的法律依据”。
法院不给卢证据,而在2003年卢被刑满释放后,竟把卢经营的“青年信息中心”全部财产拍卖罄尽,此案使卢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试问:没有证据,法院即对公民定罪、判刑的案件归谁管?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aylsq
http://anyanglsq.blog.sohu.com
卢玉彰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7.5万元罪,判10年有期徒刑。没有“行贿人”对卢的指控;没有受贿7.5万元的证据;没有行贿人及任何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院质证,法院不质证;对初审判决卢玉彰上诉,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不查证既定罪判刑。从案件审理到卢被刑满释放,历时十余年,卢玉彰向初、中两级法院要不出一份定罪、判刑的证据。卢玉彰对证据仅要求:
1、1995年10月27日文峰区检察院逮捕卢的罪证;
2、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的“供述词”。
3、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施工方进入工地,因此判定卢受贿属实”的“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的法律依据”。
法院不给卢证据,而在2003年卢被刑满释放后,竟把卢经营的“青年信息中心”全部财产拍卖罄尽,此案使卢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试问:没有证据,法院即对公民定罪、判刑的案件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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