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球协会章程(2)
haha2007提交于:2007-12-6 | 本文目前专长值: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二) 会费收入;
(三) 国际、国内厂商、社团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四) 正当投资或从事的经营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竞赛及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网协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比赛和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一) 全国性正式比赛,国际网联(ITF)、国际网球职业协会(ATP)或亚洲网联(ATF)委托中国网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网球协会直接管理;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或全国综合性活动由中国网协直接管理。
(二) 中国网协鼓励会员单位之间的各类赛事,由承办赛事的单位向中国网协申报备案,中国网协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第四十五条 中国网协及其会员单位,根据管辖范围和注册管理规定,对各级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实行分级注册并颁发注册证。未经注册的上述人员,不得参加中国网协管辖范围的各类赛事和活动,教练员亦不得在中国网协及会员单位管辖的各级网球队任教。
各级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注册须照章交纳注册费。
第七章 新闻宣传
第四十六条 广播、报道、电视权
中国网协直接管理的比赛和活动,其境内外影视部门必须与中国网协签约后,方可进行报道、转播。
(二)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网协批准,均不得进入比赛或活动场地进行录像、录音和采访活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网协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和各会员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28日中国网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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