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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为国反腐2008声明纪念检察机关举报制度创建二十周年电邮全国:2008年6月3日,郴州市检察院抗拒国法竞报假警,骗110来抓要回复的举报人。 住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的举报人许美玉反腐声明:2006年我多次依法指控被举报人检察长犯《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但郴州市检察院泄密渎职枉法至今三年拒不查处犯罪,郴州市人大3年内已5次批示查处仍官官相卫,还威胁举报人。我已多次向上级信访多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控犯罪铁证铁案,我公开请求上级检察院按《刑事诉讼法》兑现查处犯罪,保护举报人为国反腐。 渎职检察院对本案后果要负全部责任。 特邀正义媒体和记者同行进京。 许美玉2008年7月 铁证⒈郴州市政法委2005年10月27日介绍条证明举报人是许美玉1人,证明2008年7月7日《北湖区检察院...说明》作伪证。 ⒉2005年11月8日被举报人发 《处罚通知》报复陷害,从举报人老伴工资存折盗取800元。 ⒊2006年5月25日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控告转到郴州市检察院查处。 ⒋2006年5月26日嫌犯又发《处罚通知》再次报复陷害,扣举报人老伴500元。 ⒌2006年7月19日郴州市检察院假回复一纸空文学老赖拖骗至今三年拒不查处犯罪。 ⒍2007年10月23日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访字[2007]第931号。 ⒎2007年11月27日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访字[2007]第1002号 ⒏2008年1月18日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访字[2008]第20号 ⒐2008年3月12日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访字[2008]第72号 《宪法》:兑现人权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公民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要兑现。 《刑法》要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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