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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 08-10-1 16:25
反腐说法一、报复陷害罪

许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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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说法一、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以湖南郴州反腐报复案来说法。

200510月我到郴州市政法委举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私招伪警黑幕交易后遭检察长报复陷害。

20065月我到郴州市检察院举报控告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犯《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再次遭到检察长报复陷害。

⒈犯罪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⒉犯罪侵害的是举报人、控告人。

⒊本案是检察长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控告人报复陷害。

⒋本案是检察长故意报复陷害举报控告人。

我老伴在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1998年退休,被举报人是1999年从郴州市检察院政治部调任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我老伴有病在休养,与举报无关。

湖南郴州反腐报复案是嫌犯检察长为非法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举报、控告的民主权利而报复迫害举报控告人,实在大谬不然。嫌犯检察长200511月至今两次报复陷害仍无悔罪表现,用关系网抗拒国法和人大监督。郴州市人大三年内已5次批示郴州市检察院查处犯罪,但市检察干警泄密渎职枉法至今拒不查处,造成了严重后果:

造成举报控告人经济上生活困难⒈200511月,被举报人从我老伴工资存折盗取800元;⒉20065月嫌犯非法扣我老伴500元;⒊我举报控告4年的交通费、打字复印费、邮费、上网费等费用。

在名誉和精神上长期迫害举报控告人并株连其老伴,造成名誉上受损、精神上痛苦。被举报人二次在检察院党组会上说举报是诬告,要回复是无理纠缠,并以此歪理发《处罚通知》处罚。举报控告情况保密,郴州市检察干警枉法至今三年拒不回复举报情况调查和立案情况,被举报人依据什么开党组会泄密并处罚。郴州市政法委20051027日介绍条证明举报人是许美玉1人,举报信署名是许美玉,被举报人2005118日发《处罚通知》却伪称是举报人老伴诬告,无理纠缠,并以此歪理株连处罚举报人老伴;2006526日,嫌犯又发《处罚通知》伪称举报人诬告,以其老伴不压制举报控告为歪理再次株连处罚举报人老伴。

嫌犯检察长犯报复陷害罪至今三年仍无悔罪表现,还用关系网把上级检察干警都拖下水,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造成检察院诚信危机,枉检变成了腐败的毒源,成为反腐的大笑话,是司法腐败的黑典型,严重败坏了检察院的名声。

湖南郴州反腐报复案是检察长知法犯法,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败坏了检察院的名声,是司法腐败的黑典型,要从重处罚,以正国法。

许美玉20088

《诗经·小雅·巷伯》

彼谮人者,谁适与谋?取彼谮人,投畀豺虎!

那陷害人的人,谁是他的共犯?抓住这些坏人,去喂豺狼虎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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