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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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钉子户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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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在考验政府智慧

听海提交于:2007-8-20 | 本文目前专长值: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幢两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座孤岛。拒绝拆迁的户主因此也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称户主要价太高,被拆迁处如今成了一片废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面对六个多月之后将要实施的《物权法》,重庆方面也开始加速裁判钉子户,3月19日法院裁定该户户主必须三天内搬迁拆屋,否则将强制执行。仅就所谓的钉子户而言,它的存在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实有必要说道说道。

  一段时间以来,在许多开发商的嘴里,不服服帖帖,敢于维权的老百姓成了“钉子户”、“刁民”,就是一些政府官员甚至法律工作者也是动辄以这样的贬词加以斥责,甚至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文件指示,要“敢抓敢管,决不手软”,“查处一个,教育一片”,像重庆这一户人家能在如此巨大的压力下坚持维权两年之久,实属不易。网民们对他们冠以“最牛”称号,除了同情和声援以外,恐怕更多的还是对滥用公权力行为的痛恨。同时还想说的是,即便像多数老百姓的“觉悟”也希望不要被任意滥用和透支,要不然总有一天他们也会起来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的。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之所以备受世人关注,就在于这部法律规定了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中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著名法学家梁慧星语)尽管该法还有6个多月才正式实施生效,但其立法精神仍然可以在今天作为公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盾牌。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庆“钉子户”一案堪称解读《物权法》最鲜活的范例,对于树立《物权法》的权威更是不可多得的范例。如何妥当处理该案,即是对政府智慧的考验,同时也将对稳定人们对《物权法》的信心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说“钉子户”的存在是一件好事,还在于他们可以使开发商以及在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开发商利益的政府官员谨慎行事,也就是说有利于维系官与民之间的生态平衡,这是“钉子户”的社会价值。毋庸置疑,“钉子户”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有了他们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没有了开发商以及背后的政府官员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搏弈是不分国别和社会制度的,古已有之,今日更盛。

  为写这篇短文,笔者上网查资料,看到网上搜集的国外一些著名“钉子户”的案例,读来令人深思,请看:英国有一位83岁的老妪,任凭房地产开发商怎样威逼利诱,她就是拒绝从自己出生的小屋里搬出去,眼看着周围新建的豪华公寓把她的小屋淹没,就是不为所动。还有华盛顿的“钉子户”斯普瑞格思夫妇,建筑商为了开发所需,提出了300万美元高价购买他们的“蜗居”,但他们就是不肯妥协。外国的“钉子户”在金钱和权力的重压面前,为什么能安然无恙?

  在笔者看来,我们所说的“钉子户”往往是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争取和保护自身利益的人。因此,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的许可和民生的保障范畴就是“钉子户”的活动范畴。而这个范围越广,产生“钉子户”的土壤也就越深厚。这就同关在笼子里的鸟一样,如果笼子与鸟的大小差不多,鸟是不会挣扎的,挣扎也没用。笼子大了一点,鸟当然就会试图飞出笼子。然而当笼子足够大的时候,鸟也不会再想着逃出去了。也许到了我们真正建设成法治国家、民主体制和和谐社会,想必也就不会再有“钉子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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