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剪梅:所谓“钉子户”问题者
听海提交于:2007-8-20 | 本文目前专长值:

多年前,一剪梅在鲁省某厅讲座时,对城市拆迁中所谓“钉子户”的提法进行了猛烈的批评:这种具有侮辱性的提法,恰恰表明了在我国管理阶层,权利意识的极端淡薄、公民意识的几乎不存。表明了强大的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蔑视。并表扬了鲁省某地因强制拆迁,导致被拆迁业主起诉,当地政府接受法院判决,并主动及时地执行判决,给被拆迁公民依判决进行赔偿的有关报道。
也是多年前,一剪梅邀请一位美轮美奂的港大研究员来鄙校。细雨纷纷中陪其到济南著名的泉城广场游玩。看着那夜幕中美妙的喷泉,游逛着开阔的城市“大客厅”,客人在交口称赞之余,法律知识者的臭毛病也尽显无遗:“这广场真豪华,真阔大,但在香港,这样的广场是不可能的,谁肯拆迁?政府更无权强制拆迁。”是啊,在那个寸土寸金的地方,在那个到处可见“私人重地,非请莫入”的地方,政府既不能强制处置私人主权范围内的事,更不能把某一拒绝拆迁的业主称之为什么“钉子户”的。显然,“钉子户”这种拙劣提法的抛出,彰显了吾国国家主义、政府至上、官场本位的基本现实。
还是在多年前,一剪梅在南方某地工作时,看到电视画面上这样的报道:世居该市中心繁华地带的一对老夫妻,坚决拒绝政府的强制拆迁,为此,甚至躺在政府派出的拆迁工具、车辆前。面对此情此景,政府派城市“执法大队”强行将这对老夫妻带离现场。画面上那老汉怨恨的眼神,一剪梅至今仍历历在目。而更令人愤慨的是:主持人针对这一画面所进行的无情的所谓道德鞭挞:什么素质低下啦、泼皮无赖啦、典型“钉子户”啦等等这些词汇,都面对全市千余万公民播出啦!但一剪梅始终没见到主持人对政府所作所为的合理性有半点的质疑或检讨!
十多天前(3月12日),当一剪梅看到所谓《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报道时,自然联想到德国“磨坊主人”的故事,故在法天下上率先转载了这篇文章(方才再次查过,可惜应者寥寥),并且想结合随后出台的”物权法”写篇博文。然而,无奈这些天杂务缠身,无暇动笔。更兼之至今仍没有仔细阅读“物权法”,也就拉倒了。从昨天开始,因为所谓最牛“钉子户”的房产被强制拆除,更吸引了吾国关注权利问题的所有人的眼球。
一剪梅以为,由此一事件,我们特别值得反思的是这种“钉子户”的侮辱性称呼本身。譬如这一说法在我国究竟是怎么起源的?我们不乏擅长考据精神的学者,建议他/她们能够把精力放在这种颇具现实意义的词汇的考证上,不要考证什么武则天入宫时否处女之类的所谓问题了。再如政府、媒体、大众为什么不约而同地、轻而易举地接受了这一称呼?为什么人们不对此提出质疑和抗议?还如,在“钉子户”这种称谓的背后,究竟反映出了何种制度理念、文化心态和主体关系?等等。
不用说,在一剪梅看来,这种称呼之所以如此大行其道,恰恰表明吾国建制中的国家主义情结和公民价值判断方面的所谓集体主义道德。正因如此,尽管“权利壮大人格”的事实已经在吾国立法上、观念上隐约呈现,然而,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行政方法、甚至公民诉求,仍然是国家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所以,以“原子化”的公民及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建制、制度理想、行政实践、公民理念在吾国还有很大差距。而这恰恰是当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最根本的阻力。
所以,“钉子户”这个简单的称谓,所映照出来的不仅仅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凸显,更是吾国权力至上、官本位文化和无意识盲从的真实写照。吾人提议:列位法学中人,最好对“钉子户”这种提法,斥之弃之,使其无法为权力者的帮凶!
你对本文的评价:
本文目前专长值:
本文发布者:听海 (在本营发布了条专长内容) 专长值: | 汗水: |
栏目的热点内容 查看全部相关评论(0条)
! 本网信息均由网友提供,并不代表蚁集观点.



专长值: |
汗水: